為有效應對當前嚴峻疫情防控形勢,,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,,依法嚴懲違反疫情防控違法犯罪行為,,全力維護西峰區(qū)疫情防控工作秩序,對在疫情防控中危害公共衛(wèi)生安全,、擾亂疫情防控工作秩序等違法犯罪行為,,根據(jù)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》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》等法律法規(guī),依法追究法律責任,。
一,、不如實提供相關信息
瞞報謊報病情、旅居史,、接觸史,、行程軌跡等各項涉疫信息,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,,構成犯罪的,,根據(jù)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第三百三十條之規(guī)定,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責任,;尚不構成犯罪的,,根據(jù)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》之規(guī)定依法處罰。
二,、拒不執(zhí)行“一掃三查”措施
出入醫(yī)院,、酒店、商場,、超市等公共場所,,拒不配合防疫工作人員落實“一掃三查”(掃場所碼、查健康碼,、查行程卡,、查核酸檢測陰性證明)等防疫措施的,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,,構成犯罪的,,根據(jù)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第三百三十條之規(guī)定,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責任,;尚不構成犯罪的,,根據(jù)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》之規(guī)定依法處罰。
三,、疫情期間不按規(guī)定佩戴口罩
乘坐公共交通工具,,出入社區(qū)、商超,、農(nóng)貿(mào)市場,、酒店,、醫(yī)院等公共場所,拒不配合管理人員勸導佩戴口罩,,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,,構成犯罪的,根據(jù)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第三百三十條之規(guī)定,,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責任,;尚不構成犯罪的,根據(jù)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》之規(guī)定依法處罰,。
四,、不按規(guī)定進行核酸檢測
無正當理由不按規(guī)定或冒用他人信息、代替他人進行核酸檢測,,妨礙疫情防控或造成其他嚴重后果,,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,構成犯罪的,,根據(jù)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第三百三十條之規(guī)定,,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責任;尚不構成犯罪的,,根據(jù)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》之規(guī)定依法處罰,。
五、隱瞞病情,、行程
隱瞞病情,、行程信息(尤其是中高風險地區(qū)及發(fā)生疫情的地區(qū)旅居史)、隱瞞與確診病例或者疑似病例有密切接觸史,,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,,構成犯罪的,根據(jù)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第三百三十條之規(guī)定,,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責任,;尚不構成犯罪的,根據(jù)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》之規(guī)定依法處罰,。
六,、不落實集中隔離、健康監(jiān)測措施
不按規(guī)定落實集中隔離措施或在健康監(jiān)測期間,,隨意流動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,、出入公共場所,、參加聚集性活動,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,,構成犯罪的,,根據(jù)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第三百三十條之規(guī)定,,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責任;尚不構成犯罪的,,依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》之規(guī)定依法處罰,。
七、單位或市場主體不履行疫情防控責任
單位或市場主體不按照疫情防控責任要求,,未落實“一掃三查”,、個人核酸檢測、無碼人員登記,、設施清潔消毒等防控措施,;單位或市場主體負責人或相關人員指使、教唆員工違反疫情防控要求,,逃避掃碼登記,、健康信息核查或隱瞞病情、瞞報行程信息,、隱瞞與確診病例或者疑似病例有密切接觸史,,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,構成犯罪的,,根據(jù)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第三百三十條之規(guī)定,,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責任;尚不構成犯罪的,,根據(jù)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》之規(guī)定依法處罰,。
八、偽造,、變造核酸檢測證明
偽造,、變造核酸檢測證明,使用他人健康碼,、行程碼或采取其他方式隱瞞行程,、活動軌跡出行出訪、進入公共場所,,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,,構成犯罪的,根據(jù)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第三百三十條之規(guī)定,,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責任,;尚不構成犯罪的,根據(jù)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》之規(guī)定依法處罰,。
九,、傳播虛假疫情信息
編造虛假疫情、警情信息,在信息網(wǎng)絡或其他媒體上傳播,,或者明知是虛假疫情,、警情信息,故意在信息網(wǎng)絡或其他媒體上傳播,,嚴重擾亂社會秩序,,構成犯罪的,根據(jù)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第二百九十一條之規(guī)定,,以編造,、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追究刑事責任;尚不構成犯罪的,,根據(jù)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》之規(guī)定依法處罰,。
十、強行沖卡逃避檢查
經(jīng)過疫情防控卡點的車輛和人員,,拒不配合檢查,,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(zhí)行職務,尚不構成犯罪的,,根據(jù)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》之規(guī)定依法處罰,;以暴力、威脅方法沖卡,,構成犯罪的,,根據(jù)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第二百七十七條之規(guī)定,以妨害公務罪追究刑事責任,。
特此通告
慶陽市公安局西峰分局
2022年10月23日